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渑池县张村镇金手指理发店,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武某某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 X2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3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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