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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8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淅川县“某某网咖”,趁李某某熟睡,将其放在一旁充电的黑色红米K30pro手机偷走,紧接着杨某某又来到县城“某某某网咖”,趁黄某某熟睡,将其放在一旁的小米note7手机和一部白色荣耀平板电脑偷走。

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淅川县“某某网咖”前台,谎称帮孙某某拿蓝色vivo X27手机,遂将该手机偷走。当日下午杨某某来到淅川县某某商场门口将胡某某妻子停放在商场门口忘拔车钥匙的珍珠白绿佳电动车骑走。

2020年10月3日凌晨5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淅川县“某某网吧”,趁吴某某熟睡,将其放在一旁的翡翠冷nova 5i手机偷走;当日上午9点,杨某某到淅川县美景楚都附近某店离开时,将该店员工李某甲、王某某放在一楼充电的蓝色vivo Y9S、苏音蓝华为nova6偷走;当日上午10点,杨某某来到“某某通讯手机店”解锁被盗的手机时,遇到来修手机的邓某某,在邓某某暂时离开时,将其黑色vivo Iqoo手机偷走;当日上午11点,杨某某在淅川县灌河路某某饭店吃午饭,趁老板万某某进厨房做饭时,将其放在收银台的红色vivo Y66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平板电脑价值共计9013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持户口本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朱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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