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公司院内**园。2013年4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趁晚上无人之际,于 2020年4月3日2时39分、2020年4月7日3时10分,两次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玉溪街北三巷,通过溜门入室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尚某某家中进行盗窃。
被告人杨某某趁晚上无人之际,于2020年4月10日2时34分,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板桥街北2巷,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电击器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尚某某、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匕首、电击器等涉案款物共计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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