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回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阿城区**街**委**组。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服刑于石家庄市监狱,2019年10月10日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解回重审,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辛集市**大酒店门口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盗窃李某乙的银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0元,后杨某某以550元销赃给李某甲,李某甲转手出售给李某丙。2019年8月5日李某丙退还该电动车,并于次日发还被害人李某乙。

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辛集市**汽车仪表有限公司门口,盗窃张某某的白色蓝天航速牌电动汽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汽车价值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解回重新起诉函,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为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七十条,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跃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