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区**村**街**排**号,无业人员,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2时30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趁美团外卖人员许某某上楼送餐之际将其所骑的电动车窃走,该骑到石家庄市南三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147元,后电动车被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货物销售收据、租赁协议等;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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