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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某某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凌晨1日许,杨某某窜至**村老乡易某某、王某某租住的房院内,翻墙入院,盗窃易某某、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两辆,后卖给会场村的扬扬车行。经鉴定,扬某某盗窃的两辆电动车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807元。20**年*月**日被告人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的证言。

4书证: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5鉴定意见:永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

6视频资料:扬中洋卖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扬中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贺随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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