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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正定县**家具厂门卫室内盗窃被害人韩某甲的紫色OPPOA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35元。

二、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正定县**村被害人郑某某家门洞内盗窃其银色黑马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93元。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正定县**村星**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郝某某的亚杰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郑某某、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小忠对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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