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201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5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涿鹿县保岱镇甘庄村刘某某家,看到家门上锁,遂用木棍打碎正房玻璃,进入家中,盗窃6瓶红星二锅头白酒和5盒紫云香烟;2020年6月5日12时许,到涿鹿县保岱镇甘庄村张某某家中,趁张某某在西屋不注意,其进入正房从柜子里盗窃200元现金;2020年6月8日18时许,杨某某步行至涿鹿县保岱镇保岱村,发现温某某家没有锁门并确定家中无人,进入正房东数第三间屋,盗窃温某某衣服口袋里的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后经涿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瓶红星二锅头白酒和5盒紫云香烟价值共计86元,杨某某盗窃财物价值总计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温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到案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2名被害人系老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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