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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双隆矿业盗窃了一个废旧的托辊和一些废铁;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双隆矿业盗窃了一张半圆形的铁板;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双隆矿业盗窃了两片暖气片,三次盗窃均被保安发现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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