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姑苏区**巷**火锅店店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27日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姑苏区乔司空巷皮市街口星客空间网吧三楼106号机位,趁被害人朱某某睡着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苹果7手机1部。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官网手机查询信息、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16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晶晶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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