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又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北汽4S店销售大厅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苹果8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44元)。苹果8Plu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昆山市**城**幢**室,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50元)、程某某人民币现金30多元。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昆山市**城**幢**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元)、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价值合计人民币5421元)。苹果5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昆山市**城**幢**室,盗窃被害人肖某某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人民币现金300元。苹果6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至昆山市**城**幢**室进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五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搜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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