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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身份证号码360313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苑**幢**室(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苑**幢**室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公安机关在其包内发现与被盗电脑有关的物品而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脑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典当抵押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0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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