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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身份号码5326261999********,苗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村民委**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汕头市**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佩戴黑色口罩,头戴一顶黑色鸭舌帽独自来到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玩具厂”宿舍楼314宿舍,将被害人常某甲放在该宿舍的一个包里的人民币500多元盗走。

2. 在第一宗盗窃的几天后,也是在2019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佩戴口罩,又来到**玩具厂的314宿舍实施盗窃,因被正在该宿舍睡觉的女工发现,被告人杨某某逃离该宿舍,没有盗得财物。

3.2019年3月4日前后的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佩戴着一个粉红色口罩再次来到“**玩具厂”314宿舍,将被害人常某甲人民币100多元盗走。

4.2019年11月23日11时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玩具厂”315宿舍,翻找三个包包里的财物,后在进门左手边的上铺被害人常某甲床上一个黑色钱包里面,盗走人民币100元;在进门右边第二张床的上铺床上被害人常某乙可的灰色钱包里盗走人民币145.5元;在被害人常某乙可的黑色挎包里盗走一部玫瑰金VIVO牌Y67手机(价值人民币543元)。当被告人杨某某逃离宿舍楼至楼梯口时被该厂员工发现并抓住,该厂员工报案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可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作案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材料;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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