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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3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9********,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桐庐县**街道**村**出租房**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乡**村**)。2010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至10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桐庐县凤川街道实施盗窃作案四次,窃得工作服、现金、铜丝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翻窗进入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199号桐庐骏捷汽车修理厂,从该汽车修理厂前台凳子上窃得工作服一件,后将其丢弃。

2.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翻窗进入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117号园区的杭州壹品电子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从该办公室靠窗侧的办公桌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800余元。

3.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翻窗进入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117号园区的杭州世派克服饰有限公司二楼车间(该车间被杭州壹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窃得未拆封的铜丝两卷,计价值人民币6180元。

4.202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翻窗进入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117号园区的杭州世派克服饰有限公司二楼车间(该车间被杭州壹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窃得一蛇皮袋废旧铜丝,计价值人民币770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桐庐县**街道**村柯某某家出租房505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买卖合同、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音

检察官助理:余绯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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