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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2000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村**浜**号,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于二楼房间内包内、裤子口袋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元。

2、2017年9月14日晚至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村**号,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计某某放于底楼房间床头柜、裤袋里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元。

3、2017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村**号,采用撬窗等方式进入,窃得被害人魏某某放于一楼厨房桌上的项链一根(无法估价)。

4、2017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村**号,采用破坏门锁等方式进入,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底楼厨房间内桌上的Swatch牌手表一只,外销长嘴利群香烟3包、软壳长嘴利群香烟6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足迹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四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豫

2018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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