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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岭区*河村****户,无业,群众。因盗窃于1988年被劳教两年;因盗窃于2000年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两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2时至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西山区**医院**楼**室**床,将被害人李某某(女,54岁)的一部粉色OPPOA5手机盗走,并转送给朋友宋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9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医院,在自动扶梯上将被害人张某某(女,25岁)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蓝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80元,赃物未追回。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医院住院部**楼**床,将被害人罗某(女,43岁)的一部红色华为畅想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物证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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