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家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民生农贸市场内,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李某甲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窃取了顾客支付给被害人李某甲的货款。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民生农贸市场内,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窃取了顾客支付给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货款。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民生农贸市场内,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罗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窃取了顾客支付给被害人罗某某的货款。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大河埂农贸市场内,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窃取了顾客支付给被害人杨某某的货款。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麻园村农贸市场***号摊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郑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窃取了顾客支付给被害人郑某某的货款。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锦泰农贸市场**号摊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窃取了顾客支付给被害人朱某某的货款。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本市五华区王筇路与金川路交叉口地铁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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