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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曾因抢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09时,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新郑市龙湖镇小乔商业街东三街火车票代售点楼上4楼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利用家中无人之际,将其家卧室衣柜内存放的3300元现金偷走,后通过卫生间窗口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鉴定意见; 4. 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5月22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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