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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Z565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付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一万余元并耗用。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书院街21号尚客风酒店409房间挡获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其一部苹果手机、现金人民币1928元、微信钱包内1338元,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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