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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公司担任装修电工,工期结束后,杨某某将堆放在惠阳区**镇**厂**区**楼女厕所的电缆线进行变卖。2019年8月19日晚22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收购废品的张某甲、张某乙,在该园区**楼电缆线存放地点,以每斤12元人民币价格两次将电缆线进行变卖,分别获利1900元人民币、640元人民币。2019年8月20日晚19时许,杨某某利用上述变卖方式再次将电缆线进行变卖,获利2750元人民币。经鉴定,上述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921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2019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于广东省东莞市**路**巷**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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