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2020年3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份下旬某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徐某某龙塘镇罗汤村陈某某家宅内盗走陈某某一辆摩托车。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值款3850元。
2、2020年10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徐某某龙塘镇北腊林场盗走祝某某20只鸡。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只鸡值款3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失主报案陈述材料、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价定价证明、辩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黄清
检察官助理 李德韦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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