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4 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凌晨6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庙街新天成网络上网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借手机通过登陆被告人的支付宝向被害人梁某某转账20元,以让被害人梁某某为其购买东西为由尾随在被害人梁某某身后偷窥到被害人的支付宝密码,后以借用被害人梁某某手机登陆QQ的名义,将被害人梁某某支付宝内2200元转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建行银行卡上。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抓获经过、银行卡账单信息等: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候增玉
代理检察官:董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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