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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杨某某曾于2012年2月10日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曾于2016年11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不锈钢剪刀等作案工具窜到廉江市青平镇**汽修店门前处,将停放在该店门前处的一辆红色男装嘉陵牌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盗来的嘉陵牌摩托车藏匿在家中。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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