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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康定市**居民点。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康定地区多次盗走他人财物并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O月25日O3时,被告人杨某某用剪刀将将军桥附近重庆火锅店门撬开后进入内部,将吧台处的3瓶250ML45度五粮春白酒和7瓶50OML45度五粮春白酒盗走,其妻子以36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520.0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2.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家中携带美工刀、钢锯、白色线手套到康定市榆林新区阿尔卑斯小区在建2期4栋l单元配电房内盗窃电缆,剥皮后出售至甘孜州**民爆有限公司第四经营部。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9500.00元(大写:玖仟伍佰元整)。

3.2019年12月30日凌晨01时,被告人杨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到康定市榆林新区阿尔卑斯小区建2期4栋1单元配电房内盗窃电缆线出售至甘孜州**民爆公司金属回收第四经营部。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到新区阿尔卑斯小区在建2期4栋1单元配电箱内盗窃电缆,让张某某帮助其出售电缆线至康定市**经营部。经鉴定,两次盗窃电缆价值:18450.O0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蓉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监控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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