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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一辆自行车闲逛,在平南县武林镇武林街往武林港方向的路边,发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栋楼房门口的空地上一辆(车牌号为桂R****9,车架号:LWBTCJ602C1007599,发动机号:12D03679)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没有取出点火钥匙,便想盗窃该辆女装摩托车变卖换取钱财,其将自行车停放在路边的一个沙场旁后步行来到女装摩托车停放位置,后启动该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摩托车的价值为38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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