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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明,汉族,文盲,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白某某太和镇太和中路1号门口附近,盗得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40元。

2020年7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白某某太和镇朝亮中路16号“HI tea”饮品店门前,盗得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7月14日,民警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朝辅横街13号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赃物摩托车等;

2.​ 书证:到案经过等;

3.​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李 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八张。

3.缴获的赃物摩托车,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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