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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欲实施盗窃,便联系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 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借用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去到金湾区**工地,从铁栅栏围墙下钻入工地里面,盗窃了被害单位广东**有限公司的一批电线,得逞后以10.5元每斤的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废品站的老板曾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微信转账给杨某某8443元。经鉴定,本次被盗的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2282元。

2.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欲实施盗窃,联系陈某甲、陈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借用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又去到金湾区**工地,盗窃了被害单位广东**有限公司的一批电线,得逞后以10.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曾某某,曾某某微信转账给杨某某7430元。当日,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现场痕迹进行了提取。经鉴定,工地仓库东墙铁架第三层底部表面擦试提取物的DNA与被告人杨某某血样DNA有13个STR基因座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55×1013。经鉴定,本次被盗的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三轮摩托车、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戊、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威

检察官助理 何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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