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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普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惠州市惠城区**镇数码园**区**公寓**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神鹰牌黑色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3元),得手后三人继续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并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数码园**区**公寓**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马某某一辆迪迪玛牌蓝色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破案后,上述两部摩托车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7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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