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3********,壮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吃完夜宵后返回吉隆镇龙起水**砖厂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砖厂前面空地的皖C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门没有上锁。于是,其进入车内寻找财物,并在驾驶室的扶手箱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随后,其将其中的1500元用于消费,剩余的3500元则放置在其粤L9****黑色吉利牌小轿车的后排座位的一个背包内。
2020年8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吉隆镇龙起水**砖厂宿舍门前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缴获现金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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