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号**饭店,先后六次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摆放在上述饭店内的散烟和零钱。
2020年0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物业管理处,从窗口爬入屋内,以扳手等工具撬开保险箱的方式,盗窃了保险箱内的现金10604元人民币。破案后,起获上述10604元人民币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裤子1条、T恤1件、斜挎包1个
(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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