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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杨某某盗窃,于2020113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27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镇**停车场,以徒手拉车门方式拉开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8****小货车车门,对被害人苏某某遗留在车仪表台上的手机进行操作,以微信扫码方式将帐上6650元零钱分四笔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然后将此款提现消费。

破案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661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 郭富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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