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20年3月24日2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巷*号,见被害人尹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持螺丝刀等工具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二、 2020年4月5日6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街*巷*号,见被害人黄某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持螺丝刀等工具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三、 2020年5月27日5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街**号**公馆一楼,见被害人陈某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持螺丝刀等工具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2020年5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村**公寓*房将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尹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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