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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莱州市**村**号,住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至莱州市**镇**村村民钟某某的住处门外,发现大门上的挂锁未锁紧,遂打开大门进入室内,将钟某某放在东间卧室炕上的人民币300元盗走。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莱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莱州市农商行存折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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