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盐山县**乡**号,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2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好吃水饺店门口,窃取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张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彦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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