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车间工人,户籍地和现住址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10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商业街**号楼**室被害人庞某甲、庞某乙父子经营的**百货超市内,盗窃现金600元、价值509.25元的黑色红米7手机1部及方便面等食品一宗,总价值1109.25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庞某乙,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庞某乙人民币700元,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庞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