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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08月23日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5322311974********,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秦家庄村35号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长村出租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出租屋。2007年3月15日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7年10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0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培贵杨某贵(已判决)、杨满仓杨某某、王世雄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从寻甸县城回羊街途中,杨培贵杨某贵将其驾驶的云AOR13X云******号牌轿车停放至三月三廉租房小区路口对面,到大花桥岔回龙村路口**村路口处的住户家中盗窃卷烟,得手后让杨满仓杨某某驾驶云AOR13X云******号牌轿车至大花桥加油站附近**附近与其会和。之后杨培贵杨某贵指引杨满仓杨某某、王世雄王某某到大花桥岔回龙村路口**村路口处的住户家中盗窃卷烟,杨培贵杨某贵在车上等候。不久后,杨满仓杨某某、王世雄王某某分别盗窃了两提卷烟回到车上,盗窃得手后,三人驾车离开。第二天,杨培贵杨某贵将盗窃的卷烟卖出,获利13000元。三人盗窃卷烟共计334条,其中红河有240条,紫云有20条,红塔山经典1956有64条,红塔山经典100有10条。杨培贵杨某贵分赃给杨满仓杨某某、王世雄王某某每人3000元。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人盗窃的卷烟价值共计28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又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满仓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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