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莲湖区**村**号楼。200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10个月,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乡**号,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暂住西安市**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路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小杨(身份未确定),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咸阳市永寿县城,趁被害人李某甲将陕A****0别克轿车停放在永寿县人民医院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前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7200元;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乙陕A****7吉利轿车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甲陕A****7奔驰轿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零钱几十元和雨花石香烟五包(价值265元);同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坐大巴车赶至永寿县高新医院门口附近,趁被害人左某某将陕D****T吉利远景轿车停放在永寿县高新医院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前侧车窗玻璃撬碎,未盗得财物。

2.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坐大巴车赶至宝鸡市扶风县祥云华府小区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将陕A****3白色别克越野车停放在扶风县建工地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六十余元,粗、细支芙蓉王香烟各一条(价值510元);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乙陕A****E吉普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现金300元。

3.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杨凌区,趁被害人张某甲将陕A****F大众迈腾轿车停放在朝阳医院对面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前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200元;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马某甲陕V****9众泰T600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细枝芙蓉王烟一条半(价值390元)。

4.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眉县,趁被害人李某某将陕A****6凯迪拉克越野车停放在凤泉路路边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前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100元、天赋好猫烟八包(价值320元)。

5.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旬邑县城,趁被害人文某某将陕A****9丰田RAV4越野车停放在崔家河小区门口道沿上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左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6000元、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50元),西凤6年酒两瓶;后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陕D****S丰田雷凌轿车内零钱几十元。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酒总价值290元。

6.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杨凌区,趁被害人彭某某将陕V****6起亚智跑越野车停放在淡家堡小区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西凤华山论剑酒两瓶;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郭某甲陕V****8奥迪Q5越野车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曹某某在明知酒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酒总价值280元。

7.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为谋取私利,经事先预谋,乘坐大巴车赶至蓝田县城,趁被害人卫某某将陕A****3尼桑奇骏越野车停放在长坪路佳美广场路边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900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电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至西安市案板街一中年男子(身份未确定),曹某某在明知烟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619元。

8.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坐大巴车赶至富平县城,趁被害人张某将陕A****A丰田巡洋舰越野车停放在福润苑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未盗得财物;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潘某某陕A****6白色起亚轿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现金200元,四包细支天骄圣地烟(价值200元)。

9.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坐拼坐车赶至咸阳市淳化县大店新区,趁被害人刘某将陕A****0沃尔沃越野车停放在阳光鼎湖花园广场上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四条半、粗枝芙蓉王香烟一条、细支芙蓉王香烟两条,被盗香烟总价值4000元,五粮液白酒两瓶,曹某某在明知烟酒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严重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酒总价值2200元;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丙陕A****A大众途昂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芙蓉王香烟两包(价值50元);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郭某乙陕D****1东风日产轿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现金450元;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陕D****8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八包(价值560元),五粮液白酒三瓶,曹某某在明知酒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瓶五粮液酒总价值3300元。

10.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咸阳市长武县长武中学门口,趁被害人张某将陕D****6起亚狮跑越野车停放在和境天成小区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五粮液白酒一瓶,曹某某在明知酒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后采取同样方式对被害人武某某陕D****6的大众途观L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现金100元,芙蓉王香烟五包(价值125元)。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酒价值1100元。

11.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西安市高陵区马家湾街道,趁被害人白某某将陕A****8斯柯达越野车停放在渭水茗居小区门口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800元钱,VIVO手机一部;后采取同样方式对被害人刘某陕D****X尼桑奇骏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几十元零钱;后采取同样方式对被害人叶某某陕甘A****2起亚MPV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细枝天骄圣地烟一条,细枝冬虫夏草烟八包,香烟总价值900元;后将所盗天骄圣地烟、手机分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曹某某、西安市案板街一中年男子(身份未确定)。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1.56元。

12.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车赶至西安市木塔寨附近,趁被害人张某将陕A****0奔驰越野车停放在木塔南苑小区停车场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茅台酒11瓶,五粮液酒1瓶,曹某某在明知酒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茅台酒总价值29150元,五粮液酒价值1100元。

13.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路某某经事先预谋,乘坐大巴车赶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附近,趁被害人马某乙将甘M****9丰田霸道越野车停放在豪格酒店门口路边无人看守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起子、手套等工具,将该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5400余元,茅台酒三瓶;后采取同样方式对被害人陈某某甘A****6的黑色JEEP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现金1200元钱,五粮液酒五瓶,软中华香烟两条半,南京九五之尊、黄鹤楼1916香烟各两条,被盗香烟总价值5750元;后采取同样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戊甘M****6尼桑奇骏越野车实施盗窃,盗窃车内现金600元。曹某某在明知烟酒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茅台酒总价值7950元,五粮液酒总价值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潘某某、马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路某某、曹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路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路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杨某某、胡某某、路某某、曹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艳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路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