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9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队**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扳窗方式进入花山区**小区门口书报亭,盗窃该书报亭内各类香烟若干包。
2、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扳窗方式进入花山区**小区门口书报亭,盗窃该书报亭内红南京、硬中华、玉溪牌香烟各一条(经鉴定价值800元)及各类散烟若干。
3、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小区门口书报亭旁实施盗窃,当其撬窗准备进入时,因有路人经过,遂被迫放弃盗窃离开现场。
4、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扳门等方式进入花山区乔山佳苑**超市内,盗窃香烟若干。
5、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扳门等方式进入花山区乔山佳苑**超市内,盗窃香烟若干。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戚某某、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第三起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若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阶段全部退赔,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及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虹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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