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务工的泗县**镇**街**足疗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店内吧台处的手提包内黄金项链一条和现金一百元偷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元10458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被盗黄金项链照片;
2.户籍证明、被盗黄金项链发票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泗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