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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湾镇**村**组。2005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杨某某于2019年4月底的一天,在岳西县店前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硬中华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450元;

2.杨某某于2019年4月底的一天,在太湖县弥陀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黄山大壹品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00元;

3.杨某某于2019年4月底的一天,在太湖县弥陀镇**村**的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红苏烟一条,经鉴定,价值220元;

4.杨某某于2019年4月底的一天,在太湖县弥陀镇**村**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黄鹤楼牌香烟三包,经鉴定,价值57元;

5.杨某某于2019年4月底的一天,在岳西县冶溪镇**村**的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玉溪牌软包香烟三包,经鉴定,价值69元;

6. 杨某某于2019年5月2日上午,在岳西县店前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玉溪牌软包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230元;

7.杨某某于2019年5月2日上午,在岳西县店前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黑色小包一只,内有身份证2张、驾驶证1张,零钱28元;

8.杨某某于2019年5月2日上午,在岳西县店前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猪肉五斤六两,经鉴定,价值84元;

9.杨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上午,在岳西县店前镇**街**超市二楼内,趁店员不注意,盗窃黑色长裤一条,经鉴定,价值179元;

10.杨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上午,在岳西县店前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玉溪牌软包香烟一条、阳光利群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590元;

11.杨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上午,在岳西县店前镇**街**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玉溪牌软包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230元。

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237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聂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聂某某对杨启发的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盗窃,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2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并有数次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至四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散卷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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