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汉族,小学,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北路**巷**之**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彭某某、师某某和值班律师丁援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天长市**小区西大门附近的“**生活体验馆”店铺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7月21日夜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天长市**路**中学西侧一名称为“**记”的店铺内盗取现金人民币160元,被抓获后,仍剩余106元,其主动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