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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排**号,现住**公寓。200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夜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部新城觉顺园17栋地库存车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该车位的一辆红色宝骏牌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取车内的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兴业银行储蓄卡、一张浦发银行储蓄卡、一张ETC卡和600元现金,后用所盗的工商银行卡刷卡2000元。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西部新城宇康园14-2-801地下车库,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西部新城宇康园14-2-801地下车库的汽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五张信用卡。

3.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滨华花园7号楼对面停车位,将被害人曹某某的汽车门拉车,盗窃车内一张兴业银行卡和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后因曹某某及时挂失信用卡而刷卡未果。

4.2020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9栋东侧路边,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车门,盗窃车内副驾驶手扣内的四张信用卡,后使用其中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盗刷199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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