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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汉族,文盲,户籍地、现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队**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北辰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变卖,赃款挥霍。因规格型号不详,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估价受理。

2018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桥路边,使用扳手将被害人潘某某停在此地的津A****0汽车上的2块电瓶窃走后变卖,赃款挥霍。经估价,被盗电瓶价格850元。

2017年9月13日1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村委会附近,使用扳手将津C****1汽车上的两块电瓶窃走变卖,赃款挥霍。经估价,两块电瓶价格1400元。

2017年10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在天津市东丽区**村委会附近,使用扳手将津C****1汽车上的两块电瓶窃走,赃款挥霍。经估价,两块电瓶价格为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建议没收作案工具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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