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苑**号楼**室。1996年4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郡派出所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天水市秦州区**村路边,用自己所骑摩托车的U型锁将杨某乙黑色**轿车左后车窗小玻璃砸碎,盗得车内后座手包里的1400元现金后逃离,被闻讯赶来的失主杨某乙驾驶其黑色**轿车拦截抓获,后杨某乙报警,处警民警现场从杨某甲身上查获被盗款1400元现金,已发还失主。杨某乙在开车拦截杨某甲的过程中,造成了该车受损,共计花费3200元,被告人杨某甲已全款赔偿并取得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萍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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