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0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雨城区北三路菜市门口便民水果副食店内,以连接手机热点为由借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通过扫码的方式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中花呗2000元额度转走。
2、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雨城区北三路菜市门口便民水果副食店内,以连接手机热点为由借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通过扫码的方式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中花呗1700元额度转走。
3、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雨城区北三路菜市门口便民水果副食店内,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中余额宝内500元转入杨某某支付宝内。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3次,涉案金额为4200元。
2020年10月14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雨城区联通广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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