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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2019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害人李某某,男,33岁,四川省彭州市人。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彭州市天彭街道白马社区7组23号附1号“曹鹅肉”店铺门口水果摊买水果时,看到店铺内冰柜上有部手机,随后趁被害人李某某未注意将这部OPPOReno3手机盗走,被告人杨某某将这部手机放在家中,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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