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三台县**镇**综合楼**单元**楼**号被害人侯某某家中,在该房屋卧室床前的小方桌上盗得一台银灰色戴尔牌C2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当天杨某某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于本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025元。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勘验、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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