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现租住商州区**社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商州区**村一组,意图入室盗窃,进入闵某甲租住房内时,发现闵某甲女儿闵某乙在卧室写作业,遂来到另一件卧室翻动衣柜、床头柜,因未发现值钱物品,便离开闵某甲租住房。后杨某某又去到牛斜村一组李某某租住房,准备推门进入房间时,被李某某发现,遂接口找房东离开。后杨某某又去到同村刘某某租住房,因房门无法打开,杨某某在离开时,被外出回家的闵某甲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闵某甲、闵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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