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1********,回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店内,盗窃被害人韩某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商铺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电脑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店前台,盗窃该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店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新石器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0 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店内,盗窃该店外星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共计5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800元。上述赃物均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电超慢波涨落分析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赵某某、段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份;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赫男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