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合肥市新站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号。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7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御辰牌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6.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